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福利待遇,劳动者有权依据此条款解除合同。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且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当劳动合同因某些特定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时,劳动者有权根据这一条款解除合同。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的权益保障,确保他们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或面临危险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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